问题 | 尘肺病防治条例 |
释义 |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施行。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分总则、防尘、监督和监测、健康管理、奖励和处罚、附则等6章。共28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该条例规定,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严禁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禁止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职工有权拒绝操作。新建、改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该条例还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对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各企业、事业单位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对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任意拆除防尘设施、挪用防尘措施经费、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等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对违反该条例的行为可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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