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
释义 |
(1) 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由上级部门聘任的,应当与用人(委派)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2)国有企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由于特殊情况,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与厂长、厂长相同。 (3) 派遣到合营企业、股份制单位的员工,如果仍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应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明确员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相关福利与合营企业或股份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状况的一种交叉 (四)用人单位应与长期被用人单位借来的员工、带薪上学的员工以及其他未值班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借款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一些相关条款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变更。“无薪休假”如果员工愿意返回原单位,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安排工作,并且员工愿意在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他也是一个特殊的人,不在工作岗位上,但仍然保持着劳动关系 (5) 对于在岗或长假的特殊人员,用人单位应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就相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门协议。此外,根据现行规定,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工作和学习未被视为被录用,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得签订劳动合同的。这类学校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类似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对对方的合同有争议,双方可以在要求劳动报酬的民事案件中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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