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清算的解散和破产有何不同 |
释义 | 一、公司清算的解散和破产有何不同 解散清算是企业不宜或者不能继续经营时,自愿或被迫宣告解散而进行的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有: 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 2.清算程序不同; 3.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 4.债权人的作用迥异。 二、公司清算具体操作流程 公司清算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登记债权。债权人申报期债券,应当说明债券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4.制定清算方案,财产处理应依下列顺序安排:第一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第二顺序,按第一顺序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法律网提醒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一顺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确定并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 三、公司清算程序申请条件 公司清算程序申请条件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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