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3)由于不可抗力,劳动合同不能完全履行。不可抗力是指双方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事故、战争等(四)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5)工人身体健康状况的变化、劳动能力的丧失或部分丧失、职位与其职业技能的不相容、职业技能提高到一定水平等。,导致未履行原劳动合同或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由于《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要书面形式,在实践中,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严重,如随意调整工人岗位、随意降低工人工资标准等,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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