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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蒙古大人民呼拉尔选举法
释义

蒙古大人民呼拉尔选举法

1973年5月10日公布。主要内容:凡年满18岁的本国公民,不分男女、民族、宗教信仰和社会出身,均享有大人民呼拉尔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精神病患者和被法院判刑且刑期未满的人除外。大人民呼拉尔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每5年改选1次。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负责划分大人民呼拉尔的选区,每4 000人为一选区。在选举日前45天,各省市人民代表呼拉尔执行委员会负责划定大人民呼拉尔的选举点。在选举日前50天成立中央选举委员会和选区委员会,选举日前40天成立选举点委员会,负责选举的具体事宜。大人民呼拉尔代表候选人,只能在一个选区内被提名和被选举,每个选区选出1名代表。全国的选举在同一天进行。选举结束后,选区委员会根据选举点委员会的报告,统计出每个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总数。候选人获得整个选区半数以上的有效票,即为当选。若整个选区所投票数不足该选区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中央选举委员会须在初次选举后两周内,作出重新选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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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