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蒙古盟部旗组织法 |
释义 | 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关于蒙古地方的行政组织法规。1931年10月12日中国国民党政府公布施行。共37条。规定:(1)蒙古各盟及各特别旗直隶于行政院。等于盟之各部适用本法关于盟之规定。蒙古地方军事、外交及其他国家行政,均统一于国民政府。各盟盟长综理盟务,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副盟长辅佐盟长处理盟务备兵扎萨克照旧设置。各盟得置邦办盟务,邦同盟长、副盟长办理盟务。盟长得用随行秘书1人或2人。盟长公署设总务、政务2处,各置处长1人,荐任;因事务之必要得咨请蒙藏委员会呈准行政院设专管机关。(2)各盟设盟民代表会议,其代表由本盟所属各旗旗民代表会议推选。名额大旗3人,中旗2人,小旗1人。任期1年。主要职权是关于盟务之立法、设计、审议、监察及其他特别规定事项。盟民代表会议置常任代表5至9人,由全体代表互选。(3)蒙古各旗扎萨克总理旗务,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各旗协理、管旗、章京、副章京均改为旗务委员,佐理旗务。名额大旗6人,中旗4人,小旗2人。各旗重要旗务应由旗务会议决定,以扎萨克、旗务委员组成,扎萨克为主席。扎萨克得用随行秘书1人。旗扎萨克公署设总务、政务2科,各置科长1人;因事务之必需得酌设各项专管机关,但应呈报该管盟长咨请蒙藏委员会转呈行政院核定。(4)各旗设旗民代表会议,由本旗所属各佐各推代表1人组成。任期1年。主要职责是关于旗务之立法、设计、审议、监察及其他特别事项。旗民代表会议置常任代表5至9人,由全体代表互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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