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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所有权的年限
释义
    一、房产所有权的年限
    房产所有权的年限:
    1.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房产所有权本身是不存在法定期限的,其有期限是因为房屋所占的土地有相应的期限即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2.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3.综合前述几项内容,房产所有权的期限最高为70年,但是因为建成房产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通常有所出入,所以一般是小于70年的。
    二、房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没收房屋;
    (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2.继受取得
    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
    (2) 房屋赠与;
    (3)房屋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产生效力,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房产所有权的消灭方式
    引起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有如下几种:
    1.房屋产权主体的消灭。如房屋所有权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及法人被终止而导致房产成为无主财产。
    2.房屋产权客体的消灭。包括自然灾害、爆炸、战争等引起房屋的毁灭以及自然损毁等。
    3.房产转让、继承等引起原房产权利人对该房产权利的消灭。
    4.因国家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而丧失。法律网提醒您,国家行政机关对房产所有权人的房产征用、征购、拆迁等,除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外,原房产权利人的权利因征用、征购、拆迁而丧失。又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将一方当事人的房产判给另一方当事人所有,原房产权利人因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而丧失该房屋的所有权。
    5.房产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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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1: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