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判有居住权如何登记 |
释义 | 一、法院判有居住权如何登记 法院判有居住权的登记是设立居住权,则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应当以双方订立合同的方式设立,并且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网提醒您,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居住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居住权的取得方式有: 1.购买取得。其实购买是人们取得产权的一种主要形式。 2.建设取得。那这是房屋产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是指建设者投入一定的资金建造房屋,则该建设者对其所建房屋享有产权。 3.受赠取得。这种产权的取得方式是指原产权人通过赠予行为,将房屋赠送给受赠人。在办理房屋赠予手续时,赠予人与受赠人应签订书面赠予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4.抵押取得。在产权人已经跟当事人签了合同的情况下,虽然这套房子的产权是归当事人所有的,但实际上是居住人居住的这套房子。 三、法院怎么确定居住权 法院根据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居住权合同,是否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来确定居住权。 1.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2.居住权人应严格限定于自然人,居住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 3.居住权不具有转让性; 4.居住权的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 5.居住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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