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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是哪些
释义
    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是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是:
    1.有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期限
    民法典对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是否有期限没有明确规定,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期限,一般是债务人债权有效的期限内行使。民事主体享有债权的,并且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人逾期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可以行使代位权实现债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后果
    法律网提醒您,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后的效果为债务人的相对人对债权人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债务履行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终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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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9 15:2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