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期限规定 |
释义 | 一、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期限规定 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期限进行了全面修订,体现在几个关键方面。 1.保全期限整体延长,例如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延长至一年,动产查封或扣押期限从一年增至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则从二年延至三年。此调整使得保全期限与审理期限更为匹配。 2.取消了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首次保全期限一半的限制,统一了保全期限的规定,提高了执法的一致性。 3.明确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依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而且若申请人的诉求被生效裁判驳回,且保全尚未到期,法院将依规定解除保全。 这些规定的明确,不仅统一了司法实践中的认识,也方便了司法操作。 二、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终止及时效 财产保全的终止和时效有具体的规定。 诉前、诉中和执行保全的措施期限及终止情况各不相同。 诉前和诉中财产保全通常无期限,直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而执行阶段的保全措施设有具体期限,例如银行存款不超6个月,动产不超1年,不动产不超2年,延长期限亦有限制。 诉讼中保全的房产及车辆无期限,直至诉讼结束或法院解除。达成调解书后,保全仍有效,直至执行阶段开始。 ![]() 三、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及解除方法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包括: 1.申请人诉讼请求需具有财产给付内容,情况紧急,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必须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须在保全后15日内起诉,否则保全解除。 3.申请解除保全的方法包括申请人自愿解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以及其他法定情形。 4.申请时须提交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担保书及权利凭证原件、具体线索和纠纷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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