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不服上诉程序 |
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离婚不服的上诉程序是:(1)当事人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2)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3)原审人民法院将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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