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进城就业 |
释义 | 农民到城市谋求职业。我国对农民进城就业,长期以来实行控制政策,1981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规定:城填集体所有制单位一律不准招收农民当职工(包括临时工);全民所有制单位必须从农村招用临时工时,应报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各部门需要从农村招工,必须报国务院审批。1984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在集镇落户办理“自理口粮户口”就业。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在城镇招收,需要从农村招收工人时,除国家规定的以外,必经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用于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要从农村中招用劳动力的生产岗位和工种。矿山企业招用农民工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企业招用农民工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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