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平民医疗队 |
释义 | civilian medical unit为了医务目的,即搜寻、收集、运输、诊断或治疗——包括急救治疗——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或为了防止疾病而组织的平民医疗处所或其他单位。平民医疗队包括医院和其他类似单位、输血中心、预防医务中心和院所、医药库和这类单位的医药储存处。平民医疗队可以是固定的或流动的,常设性或临时性的。平民医疗队如欲享受战争法的保护,必须具备下述条件:(1)属于冲突一方;(2)为冲突一方主管当局所承认和核准;(3)为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地方国家、公正的国际人道主义组织的核准。符合上述规定的平民医疗队享有军用医疗队同样的权利,无论何时均应受尊重和保护,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除非平民医疗队从事人道主义活动以外的害敌行为,其所享受的保护不应被停止。但即使平民医疗队从事害敌行为,保护的停止也只有在发出警告,并在任何适宜时定有合理时限,而警告仍无效果时才能开始。下列各种情况不应视为害敌行为:(1)医疗队人员为了自卫或为了保卫其照顾下的伤者和病者而备有个人轻武器;(2)医疗队有警卫、哨兵或护送卫士守护;(3)医疗队内有取自伤者和病者而尚未送交主管部门的轻兵器和弹药;(4)武装部队人员或其战斗员为了医疗原因而留在医疗队内。在一方领土被占领的情况下,占领国有义务保证被占领领土内平民居民的医疗需要继续得到满足。平民医疗队及其设备、器材和人员的服务,只要为向平民居民提供适当医疗服务和对已经在治疗中任何伤者和病者继续进行医疗照顾所必需,占领国即不得加以征用。占领国征用平民医疗队的人员和物资,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是允许的:(1)该人员和物资为占领国武装部队和伤病员或战俘的适当和及时医疗需要;(2)仅在这种需要存在时继续征用;(3)立即作出安排,保证平民居民以及受征用影响的任何治疗中的伤者和病者的医疗需要继续得到满足。平民医疗队应当使用明显的特殊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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