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也是法院的审判组织之一,有权决定对案件的处理。1950年颁布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就规定有设立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1954年和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亦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