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战 |
释义 | maritime warfare;sea warfacre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期间,冲突各方在各方领海及公海上从事的军事敌对行为。海战的目的与陆战目的不同,后者以击败敌方军队,占领敌方领土为目的,海战则除欲战胜敌方的海军力量外,还旨在通过对敌方商船以及一定条件下的中立国商船及其货物的拿捕,达到削弱敌方经济的目的。海战中的交战者,主要是冲突各方的正规海军力量,但是,冲突各方商船在经过改装,并正式通知对方及中立方,且编入海军名册后,也可以成为海战场上的交战者。私掠船已经1856年《巴黎宣言》宣布为非法,在现代海战中不再具有交战者的资格。就作战方法与手段以及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方面,陆战法规中有关人道主义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海战。在作战方法与手段方面,海战中允许对敌方的海军力量进行不加警告的攻击,对具有敌性的船舶及其货物予以拿捕和没收,对中立船舶行使临检权;但是海军轰击应区分设防与不设防城市,对所敷设水雷应有完全的控制,不得在未加警告的情况下使用潜水艇对敌国商船进行轰击,不得使用背信弃义的方法,利用挂假船旗航行。对战争受难者,应当予以保护,对军用或民用医院船不得攻击。有关海战的法规和惯例,至今没有内容全面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只散见于规定各种单方面规则的国际公约及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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