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地 |
释义 | 在几个法院对某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以什么标准来选择其中一个特定的法院管辖。审判地和管辖权有着明显的区别。管辖权是法院运用司法权的权限,而审判地则是确定实际审判案件的具体法院。法院的对事管辖权,不能随当事人的意志而改变,而审判地的选择,则是以便利工作为其决定因素,不适当的审判地可以放弃。大多数法规都认为,有关土地的诉讼必须在土地所在地的县法院审理。在其他方面,各州的规定各不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的规则是:以原告或被告住所所在区作为审判地。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关于审判地的确定,在实质上是相同的,只是在州法院系统中涉及到县一级,而在联邦法院系统中则仅涉及联邦司法区。在州法院系统中,只规定哪一个县为合适的审判地。在联邦法院系统中,只规定哪一个司法区为合适的审判地。联邦司法法典对下列各种案件的审判地有特殊规定:当事人属不同州籍或国籍的案件;联邦问题案件;对外国人起诉的案件;对联邦政府官员起诉的案件;罚款、处罚和没收的案件;税务案件;州际商业案件;专利及版权案件;以及从州法院移送到联邦法院的案件,等等。关于公司的审判地,国会立法文件规定:可以准许任何公司在其组成、注册、获准营业,或正在经营业务的司法区内被人控告,这个司法区就是用来确定审判地的公司住所所在地。关于一般非公司的组织团体,如工会等的审判地,法规没有作具体规定,但1967年最高法院把工会组织视同公司,并认定可以在它们业务活动所在地对其提起诉讼。联邦法院的审判地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以改变:一是原告要求将案件转移到另一法院,而另一法院本来可以把传票送达被告而取得对被告的管辖权;二是被告要求转移案件,愿意放弃选择审判地,接受转移案件的法院的对人管辖权。被转移案件的法院必须符合管辖权和审判地的条件。法院在对原告与被告双方的利害进行比较之后,如果认为对原告较为方便,而对被告不方便,则应照顾被告,下令转移。如果原告向不适当的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联邦司法法典规定:法院可以不受理该案,或者转移到本来可以接受起诉的任何地区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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