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庭庭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等庭的正、副领导人,亦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根据198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均可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等;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还可设其他审判庭。审判庭设庭长、副庭长,负责领导本庭的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合议庭审判案件时,由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没有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公民,可以任命为庭长、副庭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庭长、副庭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庭长、副庭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