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独立只服从法律的原则原苏联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根据法律,按照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不受外界影响的条件下,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处理民事案件的规则。苏联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法律上对这一原则的实施给予了保证。审判员选举制度和审判员向人民报告工作的制度,是审判员独立自主的最重要的法律保障之一。每个审判员在法庭成员中都是独立的。上诉审和监督审法院,在撤销原判并将案件发回重审时.无权作出预先决定民事案件结局的指示。实行审判员独立的原则目的在于使审判员能够在审判活动中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实现。因此,苏联的宪法和立法纲要都对这一规则作了明确规定。《苏联宪法》第112条规定: “审判员独立,只服从法律。”《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纲要》第9条规定:“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在实施民事案件审判的时候,应当独立,只服从法律。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根据法律,按照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在排除外界干扰的条件下,解决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