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平民居民
释义

平民居民civil population

在交战国或武装冲突国内的一般平民。各有关战争法的国际公约普遍承认,在武装冲突状态下,平民居民应有别于冲突各方武装人员,受冲突各方保护,免受军事伤害。但是各公约对平民居民的概念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基本上采用排除法笼统划分其内涵。按照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第50条的规定:“一、平民是指不属于第三公约第4条(子)款第1项、第2项、第3项和第6项及本议定书第43条所指各类人中任何一类的人。遇有对任何人是否平民的问题有怀疑时,这样的人应视为平民。二、平民居民包括所有作为平民的人。三、在平民居民中存在有不属于平民的定义范围内的人,并不使该平民居民失去其平民的性质。”第三公约第4条(子)款第1项、第2项、第3项和第6项及议定书第43条所指之人分别为冲突一方的武装部队人员及构成此种武装部队一部分的民兵与志愿部队人员;冲突一方所属的其他民兵及其他志愿部队人员,包括在本国领土内外活动的有组织的抵抗运动人员;自称效忠于未经拘留国承认的政府或当局的正规武装部队人员;当敌人迫近时未及组织成为正规部队而立即自动拿起武器抵抗入侵军队者、公开携带武器并尊重法规及惯例的未占领地居民。武装部队人员中除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战斗员外,还包括一部分不直接参加战斗的非战斗员。战争与武装冲突状态下对平民居民的保护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各国所承担的主要义务之一。平民居民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与政治信仰、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状况或其他地位,在任何情况下,其人身、人格、家庭权利、宗教信仰和礼仪、习惯和风俗都应受到尊重,享有同样的人道待遇。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及1977年《第一议定书》明文规定不得以平民居民为军事攻击目标(《第一议定书》第51条);民用物体、文物和礼拜场所不得成为攻击或报复的对象(《第一议定书》第52、53条);对平民居民生存所不可缺少的物体、自然环境、含有危险因素的工程和装置应当加以保护(《第一议定书》第54、55、56条);有明确标志的民用医院及救护地带应免于军事攻击(《第四公约》第18条);平民居民有权从事旨在保护平民居民不受危害和帮助平民居民克服敌对行动或灾害的直接影响,提供平民居民生存所需的条件的民防行为,组织民防组织(《第一议定书》第6章);占领国在其所有方法之最大限度内,负有保证居民食物与医疗供应品的义务,在占领地资源不足时,应运入必需的食物、医疗物资及其他物品(《第四公约》第53、56、59条);被占领方有义务保证平民居民或平民个人的存在或移动不应用于使某些地点或地区免于军事行动,特别是不应用以企图掩护军事目标不受攻击,或掩护、便利或阻碍军事行动。冲突各方不应指使平民居民或平民个人移动,以便企图掩护军事目标不受攻击,或掩护军事行动(《第一议定书》第51条第7项)。根据《第四公约》第8条的规定,平民居民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平民居民、民用医院、平民民防组织及其人员、建筑物、避难所和物资有权享受的保护,除其从事或用以从事正当任务以外的害敌行为外,不应停止;另外,停止保护行为只有在适宜时发出定有合理时限的警告而警告被忽视时才为合法(《第四公约》第19条、《第一议定书》第65条)。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5 17:3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