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平行开发制 |
释义 | panelled system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进行勘探和开发的一项制度。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各国对“谁可以开发区域”的问题争论不休。1976年4月,美国国务卿基辛格在第五期会议上提出了一项平行开发制度,即:管理局企业部和缔约国公私营企业都可以在国际海底采矿。在会议中,平行开发制度接受为过渡时期开发国际海底矿物资源的制度写进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第153条和《附件三》第3条和第8条虽然没有使用平行开发制这一名称,但规定了这个制度的主要内容。《公约》第153条规定,“‘区域’内的活动应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予以安排、进行和控制,”同时“‘区域’内的活动……(a)由企业部进行,和(b)由缔约国或国家企业、或在缔约国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平行开发的具体作法是:申请者须向管理局同时提出两块具有同等估计商业价值的矿区,并提交关于这两个矿区的制图、试验、锰结核半度及其金属含量的资料。管理局在45天内应指定其中一个矿区作为管理局的保留区,留给企业部自己开发,或同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发;另一个矿区则作为合同区,由申请者在同管理局签订合同后自己进行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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