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平等 |
释义 | 人与人之间在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处于同等地位,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享有同样的权利。即不管人们在性别、种族、民族、职业、宗教信仰、家庭出身、受教育程度等方面有何不同,都必须受到同等对待,都享有同样种类和范围的权利,适用同样的法律和司法程序。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享受权利种类和适用法律方面有所不同,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需要特殊保护。平等属于历史范畴。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平等观。资产阶级把平等作为一项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战斗口号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张。旨在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和封建等级特权,在历史上起了一定的进步作用。在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所谓平等只是法律形式上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以往的等级特权,世袭特权只是被金钱特权所取代而已。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建立了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政权,建立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平等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而只有达到彻底消灭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达到完全平等的境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即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项重要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是指以法律为尺度去衡量任何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都一律平等。即: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国家机关适用法律时,对任何人的保护或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应因人而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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