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合民制工人劳动合同 |
释义 | 企业等用人单位与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签订的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权利的协议。劳动合同的一种。《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7月25 日 国务院发布)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转户粮关系,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基本条件是:现实表现好,年满16周岁,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岗位工作。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直接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试用期限;生产、工作岗位及应当完成的任务;生产、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原则,由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续订。企业招用定期轮换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经过一定的批准最多可为8年,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并进行轮换。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不同工种的具体试用期,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生产需要,企业可与县、乡签订劳务合同。签订劳务合同的县乡,应当协助企业做好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招收、更换、伤亡事故处理,以及思想政治和安全教育等项工作。企业应当交给签订劳务合同的县、乡不超过农民合同制工人当月标准工资3%的管理费。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交给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5%的公益金。农民合同制工人所分责任田、自留地应予保留。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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