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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医疗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1949年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下设办公厅和若干司及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等。主要职责: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拟定有关医疗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组织经验交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进行卫生宣传教育,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制定疾病防治规划。提出防治方案,重点做好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疾病的防治工作;实施国境卫生检疫,防止疫病传入和传出;负责环境、劳动、饮水、食品(包括进口食品)、学校、放射性防护等卫生的管理,制定卫生标准;组织卫生监测,实施卫生监督;研究制定城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业务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卫生技术干部的职称和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等;有计划地发展卫生队伍,提高其业务水平;继承和发扬祖国医药学遗产,贯彻实施党的中医政策,积极发展中医药事业,开展中西医结合工作,促进中医、西医、中西结合医三支力量共同发展;开展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防治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疾病;负责计划生育的技术工作;发展医学教育,培养医药卫生人才;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规定,编制高、中等医学教育和进修教育规划,制定规章制度、教学计划,编审教学大纲和教材等,管好直属医学院校;制定医学科学研究规划,开展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工作,组织成果鉴定,促进学术交流;制定药品、生物制品标准,并审批其新产品;对药品的生产、供应和使用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麻醉药品和毒药、精神药;组织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的生产;开展卫生外事工作,进行国际医药卫生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等。工作中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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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