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标准怎么样界定 |
释义 | 一、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标准怎么样界定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界定如下: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二、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 可以,具体情况如下: 1.离婚后,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要回抚养权,如果协商不成的,想要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 2.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存在虐待或其他危害自己成长的情形,或者不再具有抚养子女能力的,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变更抚养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三、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是否可以要求另一方帮助 在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另一方进行帮助。帮助的办法可以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可以以个人财产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对有困难的一方进行协助。但是,不能将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相混淆。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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