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罗马servitutes praediorum需役地人(praedium dominars)为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对供役地人(praedium serviens)设定的权利,是为对不动产土地的特殊权利。《法学阶梯》认为:“没有土地这些权利就不能创制。”所以,“地役权属于土地”,而不因当事人的变换为转移。罗马法中有关地役权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地役权和所有权发生冲突之时,所有权让位于地役权;地役权不能尽主动行为;自己土地上不得设役权;役权上不能复设役权等等。 根据地役权的性质和特征,可将其大致分为两类:田野地役权和城市地役权。这种分类连同其基本精神和原则,都对后世民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且应该指出的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地役权逐步地增加着内容。其中城市役权越来越多。表现役权越来越少。特别是在现代化社会生活中,由于大工业、交通运输、科学技术的发展,情况尤其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