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国政府和波兰政府于1987年6月5日在华沙签订。在互换批准书后,于1988年2月13日生效。主要内容:本协定共分为6章31条。第1章总则。内容包括司法保护、诉讼费用保证金的免除、司法协助的途径等;第2章民事方面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内容包括范围、请求的执行和通知执行情况;第3章民事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内容包括范围、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承认与执行的效力、拒绝承认与执行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4章刑事方面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内容包括范围、刑事司法协助的拒绝等;第5章其他规定,内容包括交流法律情报、认证的免除等;第6章最后条款,内容包括批准、生效和终止。本协定体现了两国政府互相尊重国家主权、独立、平等互惠的原则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