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伙人应该承担退伙前债务吗? |
释义 | 问 : 我与几个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企业。今年9月,我因事退出了合伙。前不久,原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柳某找到我,要求我承担合伙企业在今年3月份一起买卖纠纷中的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3万元。我退伙时与合伙企业交割清楚,履行了合法退伙手续,且后来未与合伙企业有任何联系。请问:我该承担退伙前的债务吗? 答: 你应当对发生在退伙之前的合伙企业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违约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4条明确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责任的承担是随着合伙企业债务的产生而产生、消灭而消灭的。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第一,合伙人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债务,体现着退伙人的意志和利益,退伙人在退伙前已对该债务为自己设定了义务,退伙人承担责任,同样符合其意志;第二,合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享有权益的同时,也就必然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合伙关系中的体现。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债务只限于退伙前产生的,对于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退伙不再承担责任。另外,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对合伙企业的某一个合伙人,或某几个合伙人,乃至全部合伙人同时或先后提出履行全部或部分给付义务的请求,每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所以,柳某向你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是合法的。当然,你在清偿这部分债务后,有权向原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追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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