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法学 |
释义 | 研究经济法现象及其规律的学科。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经济法规逐渐从民法、商法和行政法中分离出来而形成的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在资本主义国家,主要研究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及其法律形式,解决应怎样和多大程度上干预市场,限制垄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措施。在社会主义国家,重点研究对国民经济的组织管理和在公有制基础上开展经济活动的最强法律调整方法。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经济法学的历史不长,国内外学术界对学科建设的许多理论问题,诸如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以及经济法学体系等许多基本理论问题分歧很大。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学观点有“经济公法论”和“经济私法论” (联邦德国、法国),“社会经济法论”(联邦德国、日本)和“企业法论”(联邦德国、法国)“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联邦德国、南斯拉夫、波兰、法国、英国、日本),“商法扩大论”(日本,联邦德国、南斯拉夫),“国家组织和管理经济法论”(捷克、前苏联、前民主德国),“反垄断经济法论” (美国、日本),“综合经济法论”(美国、罗马尼亚),“经济行政法论”(前苏联)等各种学说。在我国法学界,有关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问题上:(1)经济法学这一学科能否独立?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有自己特殊的研究对象和任务,完全有别于民法和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学也必然是一门独立学科;另一种观点是,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现有的几种基本经济关系已分别受到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的调整,再将已受到各个法律部门调整的各种经济关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并以此确定经济法为独立部门,是违背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的,所以,经济法学不能成为一门独立学科。(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是什么?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经济法调整全部的经济关系,另一种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只是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之间的纵向的和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定范围的横向经济关系,第三种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管理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纵向经济联系。(3)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如何?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经济法应包括在民法里,一切经济关系均由民法调整,这种观点被称为“大民法观点”;另一种认为应该破除民法体系,搞大经济法,将民法内容也包括进去,这种观点被称为“大经济法观点”。尽管经济法学的许多基本问题在国内外学术界争论颇大,但是,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国都十分重视经济法学的研究。在我国,随着颁行的经济法规越来越多,经济法学的教学和科研不断发展,并从中分离出来一些分支学科,如商业法学、财政法学、保险法学等,其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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