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 |
释义 | 1984年3月20日劳动人事部颁发,同年10月1日起执行。共5条。主要内容有:(1)登记范围。限于有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和其他社会待业人员。待业青年是指年龄在16至2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未能升学而要求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其他要求就业的适龄城镇青年。其他社会待业人员,指年龄超过25周岁,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具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人员。(2)登记管理工作。由市、县劳动服务公司(或劳动部门)统筹组织。要注意发挥区、街、镇和企事业单位劳动服务公司两方面的积极作用。登记方式要因地制宜,简便易行,以不重登、漏登、错登为原则。登记工作应在每年升学考试结果揭晓以后,集中一段时间进行登记。以后可以在每月指定的日期,接受零散的社会待业人员的登记。进行登记时,待业人员须持本市、县户口簿及本人毕业证书,或其他必要的证明。(3)培训就业指导。登记管理机构在搞好待业人员登记的基础上,要积极推动和开展就业前的培训工作,做好待业人员职业选择的思想工作。待业人员参加招工、征兵、招生考试被录取后,应由原待业登记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4)登记管理机构要按照规定日期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填报就业统计报表。《管理办法》的颁发,对于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央的劳动就业方针,加强对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及时掌握情况,搞好培训和就业的规划指导具有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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