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暂住人口管理之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城镇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对公安机关给予的治安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指对暂时居住在城市和集镇人口的管理。凡违反以下规定的均属于违反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行为: ❶在城市和集镇留宿暂住人口的单位和居民,未做到来人登记、走人注销的; ❷对在城市暂住时间拟超过3个月的16周岁以上的人,没有申领《暂住证》的; ❸外来的在城市开店、办厂、从事建筑安装、联营运输和服务行业暂住时间较长的人,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为寄住户口,申领《寄住证》的; ❹在集镇暂住拟超过3个月的16周岁以上的人,没有申领《暂住证》的; ❺外来的在集镇从事建筑、运输、包工等集体暂住时间较长的人,不登记为寄住户口,申领《寄住证》的; ❻正在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的人,因病因事请假回城暂住的,不凭所在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证明,当日到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或者离开时不申报注销户口的。对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被处罚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裁决仍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