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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小

中国古代的有关犯罪责任年龄的规定。古代文献与考古发掘证明,有关犯罪实际责任年龄的规定,最早源于秦代。这同秦朝崇尚法家思想注重刑事处罚密切相关。《秦简·法律答问》:“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据《周礼·地官·乡大夫》贾疏云:”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据此可见,秦简“六尺”是类似于年十五岁为责任年龄的一种身高规定。身高满不满六尺就成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汉代郑玄注《周礼·秋官·司刺》时引汉律说:“年未满八岁,八十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汉书·宣帝纪》载,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降诏规定:“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他皆勿坐”。这表明汉朝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者,除诬告与杀伤人承担刑事责任外,其余犯罪行为可以免除刑事处分。唐朝有关犯罪实际责任年龄的规定已趋详备,《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十五岁已上,七十已下,为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十岁至十五岁之间、七十至八十岁之间,为限制性的刑事责任年龄,虽承担刑事责任,但可减轻处罚;七岁至十岁之间、八十至九十岁之间,也为限制性的刑事责任年龄,只对反逆、杀人、盗及伤人等行为承担责任,但可通过上请等程序获得减免;七岁以下,九十岁以上者,基本上属于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但唐律又规定,亲属犯反、逆罪,上述人等皆在“没官为奴”之列,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宋、元、明、清承袭唐律,规定大致相同。封建时代只有相对免除刑事责任年龄,而无绝对免除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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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4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