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
释义 |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份额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有义务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要求赔偿,或者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根据《担保法》,保证人有约定份额的,应当按照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有义务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第二,一般担保与共同担保的区别一般担保是指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在一般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事先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者仲裁前,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的财产已依法强制执行,但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在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没有提前抗辩权,即“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可见,两种担保的最大区别在于担保人是否具有抗辩权。以上情况表明,不同的担保方式下,担保人的地位不同,对担保人利益的法律保护程度也不同。一般来说,在一般担保中,保证人的地位优越,往往不实际承担任何责任;而在连带责任担保中,保证人的地位并不十分有利。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必须满足债权人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平等地保护担保人和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以何种方式承担担保责任非常重要,应当认真对待,最好在担保合同中明确。”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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