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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
释义

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根据《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债权”。主债权到期的,保证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即宣告破产之日起承担保证责任。一般情况下,主债务人未到期的,保证人不能承担保证责任,但因主债务人破产,保证人可以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提前对主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债权人未向受理主债务人破产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但通知担保人主债务人破产的,担保人在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前向主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即,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通常,担保人只有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才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第三,一般保证人丧失了预先抗辩权。《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总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仍不能履行之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被称为预先抗辩权,或称为追诉抗辩权。但是,人民法院受理主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权利将丧失。对此,《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项有明确规定。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是有限的。这里特指有息的主债务。《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有息的破产债权,应当计算至破产宣告之日。”,(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分别规定:“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和“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发生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担保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句规定:“对债权宣告后破产程序中尚未清偿的部分,担保人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范围仅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尚未清偿的部分,即主债务加上破产宣告日的利息加上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减去破产程序中已经清偿的部分的余额。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已经破产的,既不申报债权,也不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提前行使追索权,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清偿的债权范围内,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或者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提前行使追索权的,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担保责任与债权人债权完全相同。二是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债务人破产对担保人责任产生影响。《担保法解释》第七条第一句规定:“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应当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作为主债务人,主债务人不可能继续承担合同责任。因此,主债务人不能与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只能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与上述担保合同有效,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基本相同。上述知识是对“主债务人破产对担保人责任的影响”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使用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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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