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综合法学 |
释义 | 又称统一法理学或整体法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在西方新出现的一种法学理论。它指责西方自然法学、分析一规范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三大法学派的偏执和排他性,倡导各流派的相互结合和相互补充,主张建立一套新的、全面性的法学理论即所谓“综合”的法学理论体系。综合法学主要代表人物及其基本理论观点包括:美国的哈尔的“综合理论”;美国的拉斯维尔和麦克道格尔的“法律政策学”;澳大利亚的斯通的法学;以及博登海默尔、帕顿、费希纳等人的一些观点。综合法学并未改变西方法学的资产阶级性,但它提出的主张是含一定合理成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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