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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担保人放弃抗辩权后的追索权
释义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人有两项重要权利:一是抗辩权,即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可以根据法律原因对债权人行使请求权;二是追索权,即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承担担保责任后。在这两种权利的关系中,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保证人放弃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时,是否有追索权?由于《担保法》规定的缺失和学界观点的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众说纷纭。第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放弃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时,应当享有追索权。原因如下:1。《担保法》第31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一规定没有将追偿权与行使抗辩权联系起来。保证人只要承担保证责任,就有追索权。如果在放弃抗辩权、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否定担保人的追索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甚至剥夺担保人的追索权是不公正的。2保证人放弃抗辩权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与债务人无关,不应受到司法机关的干涉。三。保证人的追索权是一种代位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取代债权,实质上是债权的合法转让。① 保证人无论行使抗辩权还是放弃抗辩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都可以代表债权人行使原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有追索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放弃抗辩权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担保人不应享有追索权。原因如下:1。学界通常将无过错(或无过错)作为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之一。② 保证人放弃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是一种过错。担保人有过错的,无权追索。2保证人因放弃抗辩权而丧失追索权的,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负责。三。如果保证人放弃抗辩权后仍有追索权,往往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因此在综合二者优点,克服二者缺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第三种观点,即在放弃保证人专有抗辩权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享有追索权,或者放弃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债务人也放弃,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保证人放弃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债务人不放弃并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应享有追索权。原因有四:第一,保证人的追索权虽然独立于抗辩权,但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不容忽视。第一种意见受《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文字表述的限制,错误地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保证人享有追索权的唯一要件,将保证人的追索权与抗辩权等权利的正当联系完全分离。这是脱离上下文对《担保法》条款的片面理解,因此是不够的。第二,禁止权利滥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③ 保证人行使或者放弃不影响债务人实体利益的抗辩权属于权利自由处分的范畴,司法机关不应干预。但是,保证人放弃足以影响债务人实体利益的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构成权利滥用。目前,合理的预防思路是司法机关在本案中否定保证人的追索权。这样,担保人承担责任并不不公平。第二种意见不分具体情况否定了保证人放弃抗辩权后的追索权,这是片面的、不充分的。第三,保证人的抗辩权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完全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如第一次诉讼抗辩权(或搜查抗辩权)、保证期届满抗辩权,担保合同无效的抗辩权等;另一种是担保人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如债权债务终止的抗辩权,诉讼抗辩权包括有效完成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此外,保证人还享有与债务人抗辩权类似的其他权利,如撤销权、抵销权等。即使债务人放弃抗辩权和类似的权利,保证人仍有求偿权。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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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