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可不可以适用约定管辖 |
释义 | 一、劳动合同可不可以适用约定管辖 劳动合同不可以适用约定管辖,劳动争议的管辖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1.仲裁阶段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在诉讼阶段,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有: 1.劳动合同的主体应当为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用人单位应当为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3.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三、未签劳动合同仲裁期限 因为不签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等原因中断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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