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保证人提前行使抗辩权的限制条件 |
释义 |
虽然设立提前抗辩权是为了保护一般担保人的利益,但如果不加以限制,会给债权人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担保法》作出以下限制性规定。 1债权人住所的变更使债权人难以要求其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国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因此,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主要困难,主要是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迁往国外,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此应当指出,债务人住所的变更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巨大困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者缺一不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这本身就表明债务人已无力偿债,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债权人此时只能保证担保人清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不得提前行使抗辩权。《担保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担保人不得提前行使抗辩权。对于这一规定,我们不应机械地从字面上理解,而应把握法律的本质,即只要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无论债权人是否以执行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上诉,无论债权人是否以执行的名义取得判决或仲裁,也无论法院是否受理债权人是否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抗辩权。保证人放弃抗辩权。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主张提前抗辩权,而是清偿债务或者承诺清偿债务的,视为保证人放弃提前抗辩权。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书面放弃抗辩权的,不得提前主张抗辩权。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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