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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效力
释义
    一、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分类
    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对期限进行不同种类的划分。
    1.以期限能否肯定,可分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前者的时期是完全确定的,如某年某月某日;后者指事实的发生可以确定,但其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如某人的死亡日期。
    2.从期限对法律行为所起的作用,可分始期和终期。附始期的法律行为,于期限到来时发生效力,因此,始期又称延缓期限。附终期的法律行为,于期限届满时丧失效力,因此终期又称解除期限。
    3.从期限计算的方法,可分连续期间和非连续期间。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期限到来之前以及期限到来之后的效力:
    1.期限到来前之效力。
    (1)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至时,不生效;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满时,其效力不终止。
    (2)因期限届至而享有利益的当事人取得“利益期待权”,该权利可作为处分行为和继承的标的,并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因期限未到来而享有的利益,是为“期限利益”,亦受法律保护。
    2.期限到来后的效力。
    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始期届至时,发生效力;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终期届满时,终止其效力。
    法律网提醒您,该类法律行为的具体效力要根据其性质做具体的分析。
    
    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始期和终期是什么意思
    这是以期限效力为标准而对期限作的区分。
    1.始期。这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在始期届至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始发生,故也称停止期限。如签订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该日期就是该合同的始期。
    2.终期。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在终期届至时,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故也称解除期限。如合同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终止”,明年底就是该合同所附的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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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5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