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区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释义 | 在实务中,同一件事实,究竟是应认定为期限,还是应为条件,须基于必成事实抑或偶成事实,在长期的司法实务和学说理论中,积淀了不少区分方法。 1.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 (1)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例如“俟60大寿送电视一台”,60岁虽确定,但人之寿命不可测,是否能活到60岁不可知,具有偶发性。 (2)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为条件。如“司法考试通过之日”,能否考得上,已属不确定,至于那一年考得上,则更加不确定,故显然属于条件。 2.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 (1)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如“今年9月9日”,是期限。 (2)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例如“临终时将物送给你”,何时死虽难预料,但人必有一死,死期终会到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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