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事官名。 ❶隋代以前廷尉之属官有廷平、廷尉平或平。隋以后称平为大理寺评事,但有时仍称为廷平。唐有定制,大理寺设评事12人,位与司直并列,专掌出使推按之事。明代大理寺设评事4人,清代大理寺设满评事1人,汉评事2人,满、汉左评事各1人,满、汉右评书各1人。 ❷在我国的台湾省,“评事”行政法院法官的称渭。评事的任职具有严格的资历或学历条件。根据《行政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具备下列资格之一的方可充任评事:(1)曾任行政法院评事者;(2)曾任最高法院推事者;(3)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简任推事或任推事4年以上或任推事及检察官合计4年以上者;(4)曾任地方法院兼任院之推事4年以上或兼任院之推事及首席检察官合计4年以上者;(5)在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修习法律、政治或财经学科3年以上毕业,曾任简任或相当职等公务员4年以上者。评事由司法院下设的人事审议委员会决定任免、转任、考核、奖惩。评事的身份保障适用于宪法第81条关于普通法官身份保障的规定,即评事为终身职,非经刑事处分、行政惩诫或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外,不被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