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物 |
释义 | “证据物”的简称。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物质形态。不同于物证。物证是以物存在的性质、形态、特征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物品或痕迹。证物是可能成为物证的各种物质材料。证物的表现形态多种多样,主要有:(1)赃款、赃物、毒品;(2)犯罪使用的各种工具;(3)犯罪行为产生遗留的血迹、血衣、鞋印、手指纹、轮胎痕;(4)犯罪后果引起的被害人伤害、被损坏的各种物品、门窗、锁柜等;(5)录音录像等等。这些物质材料因案件的发生而同案件具有了相关性。但物质材料本身并不能自我证明任何问题,尚需通过司法人员的认识活动判断其是否具有相关性,以确定是否将其作为物证。判断的方法主要有:(1)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发现和提取。例如,侦查人员从嫌疑犯身上查获了毒品、非法枪支或被盗赃物;(2)被告人、嫌疑人、被害人和证人的辨认。例如,某犯罪工具辨认属于谁的?是否嫌疑人使用的工具;(3)大量的物质痕迹是通过技术鉴定才能具有物证作用的。例如,在现场提取的指纹、鞋印、血迹、毛发、纤维、撬压痕等都需要检验和技术鉴定才能发生证据的证明作用。书证之类的文件材料,不应包括在证物之内,文件材料之类并不是以它的物质特征、外部形态证明案情,而以其文字、符号的内容证明案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视为证物。其中录像的画面有时和人证一样,本身能证明一定的案件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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