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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查处森林案件的管辖问囊的联合通知
释义

关于查处森林案件的管辖问囊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林业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查处森林案件和管辖问题而发出的通知。1982年3月29 日发出。主要内容:(1)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机关受理。情节严重是指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为首组织或者煽动、策划盗伐、滥伐林木的;盗伐、滥伐特种用途林或者珍贵、稀有林木的;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或者砍伐幼林,后果严重的。(2)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者私人的少量林木,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不服管理,行凶殴打木材检查人员、护林人员、市场管理人员,或者因山林权属纠纷相互殴打,致人重伤、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受理。(3)以营利为目的,贩卖倒运木材,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转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4)队、社、县林场(包括国营、集体)之间,因山林权属引起纠纷的案件,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调处。调处无效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5)盗伐林木或者毁林情节轻微,应当追回非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的,由林木所属的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人民公社等有关部门处理。(6)国家工作人员、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保护森林法规,损害森林或者林木,情节轻微,应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其所属的党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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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3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