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对申诉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具体意见。1979年9月29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按照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采取按审级归口的办法处理。(1)坚持就地解决的原则。申诉案件(包括口头和书面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般的由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接待处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和过去各大区分院处理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处理。(2)关于过去由机关、工厂、学校、群众、团体等单位人民法庭处理的案件,现在提出申诉的,应由原单位查清,原单位撤销的,由现在单位或上一级查清,提出意见,送同级审判机关处理。(3)今后来京申诉案件,凡是不服省以下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一律转高级人民法院督促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基本上做到就地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