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滞后性❶指由于法的上层建筑性质以及法律调整的某些特殊要求而导致的立法活动有时落后于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状况。立法滞后性的一种表现是,立法者不可能提前预见到社会关系的所有变化,预先以超前立法的方式加以先期调整,相反,在多数情况下,制定法仅仅是以立法形式对已经存在的现实社会关系作出规定。这是由法的上层建筑性质所决定的。立法滞后性的另一种表现是,有时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已经发生变化,原有的部分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关系,但立法者为了从总体上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并不立即对这部分规范加以修改或废止,使少数规范暂时落后于变化了的社会关系。 ❷立法者在创制某项法律时,由于主观上的原因,对于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已经发生的变化缺乏认识,仍旧按照以前的情况作出规定,或者未能及时地修改或废止那些已经过时、必须加以变动的法律而导致的立法落后于现实的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