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效力范围❶广义上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体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参见〔法的效力范围〕。 ❷狭义上,仅指规范性法律文件适用的地域范围。按照域内效力原则,规范性文件通常在其制定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有效。有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适用于制定机关管辖的全部领域,有的则仅适用于部分领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有些规范性文件还有域外效力。规范性文件应以一定方式明确规定其适用的地域范围。在中国,规范性文件的空间效力有三种不同的表现方法:(1)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明确指出其适用的区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即表明该项立法效力及于全国。有的法律名称中则指出了该法律适用的特定地区,如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2)通过规定该项法律的制定机关表明其适用的区域。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等。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通常以这种方式表明其效力范围。(3)规范性文件中设立专门条款规定该项文件的适用范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犯前条以外的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参见〔法的效力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