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控告控告人、检举人隐匿自己的真实姓名,向司法机关揭发犯罪事实,并要求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控告或检举。控告人、检举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因此,控告人、检举人应在揭发材料后面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以便于司法机关及时了解案情,查清案件。司法实践中,匿名控告材料只能作为司法机关调查的线索,不能作为立案的根据。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刑法》第138条规定,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匿名控告如果故意捏造犯罪事实,伪造证据,陷害他人,经查证属实,轻者应受到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同时又规定,要把诬陷同错告和检举失实严格区分开来。错告和检举失实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而是由于对情况了解不全面、不确实,致使告发内容与事实有出入,故不以诬告陷害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