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15广州番禺市排放超标车辆公告 |
释义 |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经道路或者车辆停放地抽检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同时将该机动车的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予以公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没有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证明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以每台车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三十四条规定,现将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予以公告。请车主在规定限期内完成车辆的维修治理并取得排气合格证明;逾期未取得排气合格证明的,环保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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