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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省港罢工委员会会审处组织法
释义

省港罢工委员会会审处组织法

省港罢工委员会司法机关组织法规之一。1926年3月11日公布,14条。是在1925年11月9日公布的《会审处组织法则》(13条)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规定会审处直隶于省港罢工委员会,设承审员5人,由省港罢工工人选充(计省占2人,港占3人)。会审处为初审机关,依据法制局制定,经工人代表大会通过之法则办案,不得越例从事。会审处收受各方解来之人犯,应于24小时内审讯清楚,如确属无辜者,应即释放,不得留难。凡应解送特别法庭的人犯,不得逗留过24小时。会审处审讯案件,应秉公依法,无枉无纵,不得擅用私刑及受赂舞弊。倘有上项事实被人告发或被查出,应由省港罢工委员会送交特别法庭查办。会审处每日应将审理案件情形,详细汇表呈报省港罢工委员会备案,并应函复解来人犯之机关。会审处判决之人犯,如不服判决时,得向特别法庭提起上诉。特别法庭,是由省港罢工委员会与广州国民政府联合组成的特别司法机关(国民政府委派审判委员3人,省港罢工委员会委派陪审员3人),1925年10月成立。是专门审理破坏罢工重要案犯的一审机构和不服会审处判决的上诉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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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