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省港罢工委员会会审处办案条例 |
释义 | 省港罢工委员会的刑事法规之一。作为《会审处组织法》的附件一并公布。分别规定了应解送特别法庭之罪犯和应由会审处审理的罪犯。由特别法庭审理的主要有以下重要罪犯:接济敌人粮食物品者;包庇接济敌人粮食物品者;包庇工人返工者;运动工人返工者;未经准许而复工者;侦探罢工消息报告敌人者;侵吞公款者;私卖衿章饭券者;私运人货往港澳沙面者;包庇私运人货往港澳沙面者;缉获货物私自拍卖并放行者;克扣工人粮食者;偷盗及私卖公物者;恃众凌人者;殴打职员者;职员恃势凌人者;职员受赂舞弊者;勒索钱财者;插赃诬告者;私自捕拿押留人犯者;滥用私刑者;受贿纵逃罪犯者;故违命令者;打架伤人者;聚赌或吸食鸦片两次以上者;包庇聚财或吸食鸦片者。由会审处审理的人犯,主要是判处拘留十天以内的轻微犯罪。如擅造谣言煽动人心者,冒充罢工工人享受权利者;工人打架者;聚赌或吸食鸦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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