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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省政府合署办公暂行规程
释义

省政府合署办公暂行规程

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地方行政组织法规。1934年7月中国国民党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为适应剿“匪”区内特殊环境,“增进行政效率,节省经费起见”,制定了省政府合署办公办法大纲,在湖北、河南、安徽、江西、福建5省实行合署办公,继而逐渐推广到其他省份。1936年10月24日,行政院公布省政府合署办公暂行规程,以求各省普遍推行。规程共14条。规定省政府秘书、保安2处及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等厅,应一律并入省政府公署内合署办公。如因房屋不敷,须先并入民政厅及保安处,其余待公署改建扩充后再陆续加入。除上述各厅处及呈准行政院特许设置外,其余省政府机关应分别裁并或量为缩小,改隶于主管厅处。所有行文应以省政府名义,各厅处对行政院所属主管部会署命令,应径行呈复,依其职权监督指挥直辖职员或直辖机关事务,在不抵触省令范围内,仍得自发厅令、处令或布告。一切文书概由省政府秘书处总收总发。省政府合署办公后,应按下列原则彻底改革: (1)各厅、处及所辖各机关组织及各科、股职掌,依现行需要重新划定,厉行归并。(2)省政府及各厅、处经费集中管理,材料物品集中购办,如一时不便完全集中,也应酌定项目范围先集中一部或大部。(3)省政府及各厅、处文书采科学管理方法,务期迅速缜密简便。省政府秘书处除设科分管文书、会计、庶务等事项,并得酌设技术、法制、统计、编译等室。各厅处实行合署办公后节余的经费,应悉数增拨各县行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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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52:10